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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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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