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 热心教育科研工作,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2. 在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较为突出;
3. 在本专业、本学科、本地区有较大影响;
4. 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 填写《中国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 经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3. 由学会颁发《中国教育学会个人会员通知书》和《中国教育学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按登记周期交纳会费,每个登记周期3年,共150元,即每年50元;登记周期结束后,可重新登记,交纳会费,更换会员证。
第十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定期向个人会员发放简报和有关资料,以便个人会员了解学会工作情况,参加学会相关的活动。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3.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 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6. 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或会员证。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未经同意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中国教育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教育学会章
程》的行为,经中国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中国教育学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 1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