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教育工作者加入中国教育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中国教育学会的单位会员由中国教育学会统一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由中国教育学会或委托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包括: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原计划单列市教育学会;
2. 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教育集团和有关教育学术团体。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 填写《中国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教育集团有效证件复印件(2份),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2. 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学会颁发《中国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 中国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
1.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2. 制定长期科研规划和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3. 编发简报;
4. 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5. 派人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6. 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7. 向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中国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1. 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 参加中国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 参加中国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完成中国教育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5. 受中国教育学会委托发展中国教育学会个人会员并做好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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